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的报告
(银发[1995]196号 1995年7月10日)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和5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二局对我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的报告》(银发[1995]99号)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在征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意见的基础上,对人保公司体制改革方案做了进一步修改,现再次报告如下:
一、人保公司机构改革的基本框架
借鉴国外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按照《
公司法》的有关要求,将人保公司改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保集团)。中保集团下设子公司,中保集团及其子公司均为企业法人。中保集团以控股公司的身份对其专业子公司投资并实施领导、监督和管理。中保集团及其子公司均不具有行政级别,但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建议集团公司和专业子公司所属省以下分公司仍维持原人保公司的行政级别不变,但新设立的专业子公司的总公司不再套用行政级别。中保集团的基本框架是:
(一)集团公司
1.主要职责。中保集团直接对国务院负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中保集团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中保集团的财务管理由财政部负责。集团公司不设分支机构,不经营具体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集团的发展战略、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方针政策和业务法规,承担保险市场调研工作;对各专业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负责提出整个集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干部职数的方案;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集团系统的劳动工资和分配政策;集团公司党组负责子公司领导班子及所属部门正职、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正职的考核、任免和管理。
(3)负责制定集团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方案;负责整个集团公司资产和资金的管理,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4)负责集团的对外交往和合作,包括出国(境)审批,拟定境内外保险机构的设立,研究国际市场的开发等。
2.组织领导。集团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室。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