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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六、因公出国费用,凭国家授权部门的出国任务批件;
  七、除上述六项以外的非经营性用汇,凭外汇管理局核准办理。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偿还境内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本息,凭《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付息通知单,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在我行兑付。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利润、红利的汇出,凭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在我行兑付;企业中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纳税后的正当收益,凭证明材料在我行兑付。
  第十九条 按规定以外币支付的股息,凭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在我行兑付。
  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以及驻华机构、来华人员人民币收入的兑付,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由中国银行办理,我行暂不办理此项业务 。临时来华人员凭本人护照、原兑换水单(有效期6个月),可在我行兑回外汇。
  第二十一条 对于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须凭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不在当地注册的境内机构需在我行购汇的,须凭注册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核准件办理。
  第二十三条 所有付汇应在有关结算方式或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需提前偿还境外债务本息的,应凭外汇管理局批准件办理。
  第二十四条 从外汇帐户对外支付的,我行应根据规定的帐户收支范围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再办理支付。

第四章 资本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二十五条 境内机构偿还外债本息,对外担保履约用汇,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等,均凭外汇管理局核准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在我行兑付。
  第二十六条 在我行开有外汇帐户的境内机构其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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