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除合同规定用于境外支付,并经外管理局批准可予保留的以外,均办理结汇。
第十条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境外法人、驻华机构、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的外汇,可不办理结汇。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出口押汇款项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不予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机构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办理结汇:
一、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二、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三、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入。
第三章 经常项目下的售汇及付汇
第十三条 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用汇,持有下列有关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在我行兑付:
一、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在开证时,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购汇;在付汇时购汇,还应提供该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
二、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该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办理售汇。
三、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若不能提供正本报关单的,凭外汇管理局核准件办理。
四、进口项下的预付货款,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办理,超过上述比例或金额的,凭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办理。
五、上述一至四项下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进口,应提供登记表格。
六、进口项下的尾款,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
七、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和5%的明佣,或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凭出口合同或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超出上述规定的,凭外汇管理局核准件办理。
八、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凭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理赔协议和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