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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
 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1月25日 农银发[1996]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将此办法转发辖属分支行。《关于下发〈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4]69号)同时废止。

附:
           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更好地执行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结合我行结售汇业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可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行。
  第三条 上述分支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付汇及进口付汇核销业务。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

  第四条 境内机构收入的下列外汇均应办理结汇:
  一、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
  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四、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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