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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一、经办行在《项目协定》规定的行业范围内,对借款人或主管部门报送的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并将初选项目报上级行。
  二、对上级行同意的初选项目,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农行应参与有关调查,对承担可行性研究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会审、论证工作;对技术复杂的项目,还应督促借款人委托有权设计部门编制扩初设计。
  三、经办行根据世界银行和总行规定的有关方法和程序,在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扩初设计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视技术需要可组织行内、外有关专家参与评估,达到规定效益指标的项目可列为贷款分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
  一、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项目贷款的审批。
  二、各级行均要建立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贷款项目的审批。
  三、贷款审批按权限执行。贷款额(仅指世界银行贷款)在2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分行审批;贷款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项目由总行审批。
  四、项目审批所需资料:
  (一)项目申报行初审意见。
  (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
  (三)改扩建项目贷款单位近年来的财务报告。
  (四)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报告。
  (五)借款人在开户银行存入规定比例自有资金的证明。
  (六)经有权单位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或开工通知书。
  (七)项目担保或抵押证明。
  (八)项目经办行配套贷款落实计划。
  (九)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变化,技术方案或资金投入等重要内容需要修改变动时,应重新进行项目评估,并报原审批行审批,如贷款额超过原审批行的审批权限,应报上级行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环保
  贷款项目均要按国家和总行的有关规定做好环保工作。对不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项目的担保
  项目贷款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有效担保。
  第二十条 物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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