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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一、《贷款协定》、《信贷协定》及《项目协定》中规定的行业。
  二、农行机构发展项目:包括为各项农行自身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各项设施。
  三、世界银行和总行认可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贷款种类
  按照《贷款协定》、《信贷协定》及《项目协定》中规定,世行贷款均为中长期贷款,即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按其用途,可分为铺底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第四章 项目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 贷款对象主要是指从事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具备贷款条件的国营、集体、个体经济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借款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在农行开立基本帐户,按开户银行规定按时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接受农行的检查和监督;
  三、依法经营,重合同,守信誉,资信良好;
  四、组织机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
  五、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
  六、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且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偿。

第五章 项目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
  项目贷款的期限由宽限期和还本期两部分组成。项目贷款的宽限期和还本期应根据评估报告确定。在贷款宽限期内,借款人只支付利息不偿还本金。
  第十三条 项目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年。
  第十四条 贷款延期
  一、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人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经办行申请贷款延期。是否延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审定。
  二、贷款延期期限应根据重新作出的项目评估报告确定,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且最长不能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贷款最多只能延期一次。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及《贷款协定》、《信贷协定》、《项目协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贷款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分项目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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