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上报总行的机构发展计划中应包括机构的新设、升格和撤并的数量、名称、地点以及有关依据和说明。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每年在制定分支机构发展计划时,要综合考虑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等因素,根据地域经济发展水平、金融服务需求、已有金融发展水平、农业银行的市场占有率、农业银行的业务发展需要以及现有的管理水平等因素制定。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总行每年核批的分支机构发展计划,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程序,逐个安排当年新设和升格机构的报批。
第五章 分支机构设立后的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为确保分支机构设立质量,从分支机构设立时起3年之内,审查行必须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分支机构业务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达到预测目标,是否违规违法经营以及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十九条 经检查若发现机构设立后不能达到业务发展预测目标和财务预测目标,原申请行在今后2年之内不得申请设立同级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中国农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申请行名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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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行│名称: │地点: │级别:│
│情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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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 │ 业务状况 │ 财务状况 │
│ │年 目├───┬────┼────┬───┬────┬───┤
│未来三│ 份 │存款余│贷款余额│营业收入│利息收│营业支出│利润总│
│年经营│ │额 │ │ │入 │ │额 │
│状况预├───┼───┼────┼────┼───┼────┼───┤
│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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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情│营业用房: 平方米 租/买│人员编制: 人│营业资金: 万元│
│况 │ │ │ │
├───┼──┬──┬──┬──┬─┴──┬────┼───┬────┤
│ │姓名│年龄│职称│学历│现任职务│拟任职务│工作年│金融系统│
│ │ │ │ │ │ │ │限 │年限 │
│主要负├──┼──┼──┼──┼────┼────┼───┼────┤
│责人情│ │ │ │ │ │ │ │ │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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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一│ 公章 负责人 │
│级分行│ │
│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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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主│ 公章 负责人 │
│管部门│ │
│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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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筹建申请报告 │
│ 附件 │2.筹建可行性论证材料 │
│ │3.筹建方案 │
│ │4.筹建人员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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