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
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营业用户;
五、拟设立的二级支行级机构必须拥有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拟设立的支行级机构必须拥有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第七条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学历和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其他方面必须符合人民银行的有关任职资格规定。
一、金融专业研究生毕业,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从事金融工作7年以上;
二、金融专业大学本、专科毕业,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
三、高中、中专毕业,从事其他经济工作12年以上;
四、从事其他经济工作20年以上,经过金融专业培训1年以上。
第八条 拟设立分理处(含营业所和储蓄所)的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章 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核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先报审查行审查、核准,经核准后方可向人民银行提出筹建申请。
第十条 申请设立支行级以上(含支行级)的分支机构,必须经总行审查、核准;申请设立分理处级以下(含分理处级)的分支机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查、核准,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向审查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未来3年业务状况预测和财务状况预测。
第十二条 审查行主要审查以下内容:申请行的经营管理水平,拟设机构选点的合理性,预测业务量和效益状况,拟向人民银行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审查行要在收到申请资料后1个月内给予批复。
第四章 设立分支机构的计划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发展实行计划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每年应组织制定本行的机构发展计划并上报总行,由总行进行综合平衡。总行负责核批各分行每年新增支行级以上(含支行级)机构的详细计划(含数量、名称、地点)和支行级以下(不含支行级)机构的数量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