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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的通知
 (1996年7月9日 建总发字[1996]第110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总行修订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业经人民银行银复[1996]153号核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分行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利用目前开展的龙卡优质服务及有奖用卡消费双月活动的有利时机和其他形式,组织好《龙卡章程》的学习贯彻和市场宣传推广工作,严格按《龙卡章程》做好对持卡人和特约商户的服务,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因总行正在统一设计制作《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各分行如需按修订后的《龙卡章程》印制《信用卡申请表》,可待总行表样下发后再制作。
  三、各分行要将此章程迅速转发到所辖发卡行、代理行及代理龙卡业务网点,提出贯彻实施的具体要求,并将执行《龙卡章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各类银行卡,包括万事达信用卡、VISA信用卡、彩照信用卡、联名信用卡、金卡、转帐卡、储蓄卡、智能卡、专用卡等统称为龙卡。本章程适用于龙卡信用卡。其他龙卡产品依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和相应卡种的使用规则执行。
  第二条 龙卡是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购物消费、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三条 龙卡按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结算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卡片影印内容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

第二章 发卡对象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有合法经营管理执照且执业时间在3年以上,经营管理效益好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部队、行政团体可申办单位卡。单位卡可申办若干张,每张卡片的持卡人必须由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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