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结售汇及核销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9月5日 中银业[1996]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5):
根据各分行在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规则》(以下简称
《实施规则》)及《
进口售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中反映的问题,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作了报告。为进一步做好结售汇及核销工作,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答复总行的有关文件精神,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售付汇中正本单据提交、签注及留存按
《实施规则》办理,如有些情况下企业确不能提供银行留存的正本运输单据,各级行可在审查单据的真实性并在正本运输单据上签注后留存复印件。
二、对于到货口岸为境外以及信用证受益人在境外而货物在境内流转的售汇业务,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银行不得办理。
三、关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结汇水单填写核销单编号问题,按总行《关于转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中银业[1995]193号文)规定,对于出口信用证和跟单托收项下的结汇,由我行填写出口核销单编号;对于以国外汇入汇款方式结算的业务,如我行收到的汇款无核销单编号,我行出具核销专用水单,由出口单位自行填写核销编号。个别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坚持要银行在光票托收、汇款项下结汇水单上填写核销单编号事,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予以协调解决。
四、对《关于明确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国出字第178号文]第二条,关于跟单信用证与托收项下的进口售付核销操作办法与
《暂行办法》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各级行仍按《结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
《暂行办法》办理,实行跟踪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