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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卡退单纠纷仲裁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退单处理周期:各代办行必须自交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联行报单日期为准)将单据递交给发卡行;发卡行接到代办行划转的单据后,如需拒付应自代办行划转之日起(以报单日期为准)20天内做第一次退单;代办行接发卡行第一次退单,如认为有必要做第二次递交,应自发卡行退单之日起(以报单日期为准)20天之内将原始单据及补充文件退划发卡行;发卡行接代办行第二次递交的有关单据和文件后,如仍然认为责任在代办行及其特约商户,应自代办行第二次递交之日起(以报单日期为准)15天内做第二次退单;代办行接发卡行第二次退单,若认为责任仍在发卡行,可自发卡行第二次退单之日起(以报单日期为准)20天内由省行向总行提出仲裁,并将仲裁申请报告副本寄给发卡行,发卡行对仲裁申请报告有补充意见的,应将补充材料在10天之内(以邮戳为准)以特快专递发至总行信用卡部。没有按规定要求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当事行承担。总行自收到代办行投诉之日起将在45天内做出仲裁。为防止仲裁材料在邮途中丢失,投诉行在45天后未收到总行仲裁结果的,请主动与总行联系。
  第二十一条 凡本条例未涉及纠纷,由总行另行裁决。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为便于总行了解详细过程,正确处理退单纠纷,投诉行应提交以下文字材料:
  1.仲裁申请表;
  2.退单经过的详细文字说明材料;
  3.有关业务单据的影印件;
  4.有关证明材料的影印件;
  5.持卡人原签字影印件。
  提供的材料,要求一次性提供,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晰,否则总行将退回不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之规定内容与今后发文内容有悖,以发文为准。
  第二十四条 仲裁报告请寄往中国银行总行信用卡部。
  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邮政编码:100818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信用卡部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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