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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单个企业短期贷款审批授权暂行办法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单个企业短期贷款
 审批授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7日 交银发[1996]155号)


交通银行各管辖、直属分行:
  现将《交通银行单个企业短期贷款审批授权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分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特此通知。

附:
        交通银行单个企业短期贷款审批授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贷款审批授权规定,规范交通银行单个企业贷款授信额度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单个企业短期贷款余额超过经办行的审批权限,可由经办行逐级上报申请单个企业贷款授权额度。
  第三条 经批准的授权额度和授权期限内,经办行在总行批准的贷款规模内,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逐笔审批发放。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可由经办行逐级向上级行提出申请,增加对该企业贷款总额的审批权限:
  (1)企业信用等级BA级以上;
  (2)近2年在我行贷款年末无逾期、无欠息;
  (3)上年末净资产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上年净资产盈利率10%以上;
  (5)最近半年内我行贷款日均吸存率不低于10%。
  第五条 经办行向上级行报送的材料包括:
  (1)经办行的正式申请报告;
  (2)经办行对企业的调查报告(调查内容见第六条);
  (3)企业近3年的财务年报。
  第六条 经办行应对下列内容进行认真调查:
  (1)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趋势,包括原辅材料的资源有限性,非公益性产品品种及质量评价,产品用户地区、行业与数量分布,工艺设备的先进性,管理水平等;
  (2)企业近3年的财务比率分析,包括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净资产盈利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等;
  (3)银企信贷关系;
  (4)最近半年的日均贷款吸存率;
  (5)上年末我行贷款份额及短期贷款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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