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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农业银行)的通知

  第十条 乙方代理经办行应按第九条中借款单位应提供的各种有关文件和实际工程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支用的监督管理,并进行审查。
  (一)有无计划外工程或自行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标准;
  (二)借款单位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工程所需,货款和定金的支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工程的“其他投资”支出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工程承包的协议、合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金额与内容是否一致;
  (五)借款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中明确的其他相关事项。
  发现借款单位在贷款使用时有超计划、超标准、扩大面积、挪用贷款和其他重大问题,乙方代理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单位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甲方。
  第十一条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代理经办行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并根据甲方要求采取停止贷款支用或其他应急措施:
  (一)借款单位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借款单位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如合并、分立、改组等;
  (三)借款单位对外投资或联营等;
  (四)借款单位财务状况恶化或资金大量体外循环。
  第十二条 对于多渠道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代理经办行应督促借款单位落实其他各项资金来源,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并按月向甲方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配置资金到位统计月报”(附式一)。
  第十三条 甲方计划内贷款资金供应因时间差暂不能满足项目建设进度时,乙方应积极协助借款单位筹措周转性资金。
  第十四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一)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
  (二)项目招标标底编审工作;
  (三)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工作;
  (四)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工作;
  (五)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工作;
  (六)乙方在其代理的基建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乙方应在其信贷计划内,对代理的基建项目投产后所需流动资金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乙方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经济和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代理国家重点和大中型项目的经办行,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总体到位和需求、财务总体分析等,每季后十日内向甲方和乙方总行报告。第四季度以年度总体分析和未来预测为主要内容,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乙方总行和甲方。

第四章 贷款回收

  第十八条 乙方应根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和甲方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委托贷款计结息工作。遇利率调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九条 甲方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于贷款到期三个月前填制“国家开发银行催收贷款通知单”(附式二),及时送交借款单位和乙方代理经办行。乙方代理经办行根据甲方催收贷款通知单,督促借款单位组织资金还款,在还款户留足资金,并于贷款到期前二十天向甲方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贷款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附式三)。
  第二十条 在规定期限内,乙方代理经办行应做好委托贷款本息回收的帐务处理,将收到的贷款本息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第二个工作日)上划甲方在乙方总行的存款帐户。并按月向甲方编报“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金回收月报表”(附式四),按季编报“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回收季报表”(附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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