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
《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工商银行)的通知
(1996年9月11日 开行财会[1996]311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分行、各代表处: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的《
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会局反映。
附:
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工商银行(下称乙方)的政策性贷款业务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特制定本补充协议。
第二条 甲方可以对乙方及其代理经办行就其委托代理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遇有重大问题,乙方及其相关代理经办行应积极配合甲方调查解决。
第三条 乙方制定代理甲方贷款业务的有关制度和规定,须商甲方同意后下发其所属执行。
第二章 贷款发放
第四条 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和资料,及时抄送乙方,乙方应尽快转发所属代理经办行,借款合同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及其代理经办行。
第五条 乙方代理经办行应于收到甲方委托贷款基金的当日,通知借款单位办理贷款和转存手续。两个工作日内借款单位仍未前来办妥有关手续的,乙方经办行应立即以特种转帐方式办妥有关手续,并自办理转帐之日起计算贷款利息。
第六条 乙方代理经办行收到委托贷款基金后,遇以下情况应分别处理:
(一)有关贷款计划、指标和合同等资料不全的,应先行办理贷款和转存手续。
(二)贷款资金汇拨凭证内容不详,无法确认借款单位的,应立即与甲方联系,并向上级行报告。
第七条 乙方代理经办行应严格按委托贷款基金种类全额发放相应贷款。除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金或甲方委托收回委托贷款基金外,乙方代理经办行无权调减委托贷款基金。
第三章 贷款管理
第八条 乙方相关经办行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对贷款项目的前期调研、评估论证工作予以协助,或承担部分工作。
第九条 为便于乙方代理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应督促借款单位及时向代理经办行提供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年度贷款使用计划。
第十条 乙方代理经办行应按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贷款使用计划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支用的监督管理,并进行必要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