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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办法

  第十七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但需提前十五天与银行协商,若银行不同意提前归还,则借款人须按原合同期限归还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制定、修改和补充,由国家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199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           不可撤销现汇担保书

                           担保书编号:

收:国家开发银行:

         关于    合同项下流动资金贷款的担保

  根据     的借款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美元(USD    )整,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担保,并对借款人同贵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的所有条款承担连带的经济责任。特此开立担保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担保书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额为   美元(USD    )整(本金),以及该贷款项下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
  二、本担保人保证:当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不能按期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时,无论任何原因,本担保人保证连带地承担借款人所欠贵行的全部债务,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索偿通知后七日内无争议地偿还借款方所欠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如本担保人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贵行有权据此索偿欠款,并直至从本担保人在任何银行的帐户中扣收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
  三、只要该项借款的本金不增加,贵行对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或变通执行,毋须征得本担保人的同意,且均不改变本担保人对借款本息和费用的担保责任。
  四、本担保书在上述贷款逾期或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五、本担保书的担保金融随借款人实际偿还或本担保人代为偿付本担保书第一项约定的贷款本息和费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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