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借款人基本帐户的开户行,同时又是此项借款担保人基本帐户的开户行;
(二)能为项目提供建设期临时性周转贷款,并能保证项目生产所需之流动资金贷款;
(三)能积极协助我行回收贷款本息,具有强有力的、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回收措施与办法;
(四)具有同类项目管理经验、较好的经营业绩和代理业绩,能对贷款实施有效监督;
(五)已在借款人附近建立营业网点,能为借款人提供良好的就地服务。
第八条 对特大型和外汇贷款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和项目特点,对申办行提出第六条以外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三章 选择程序
第九条 各信贷局根据贷款项目评审情况,填制《委托代理业务联系书》通知财会局,由财会局向有关代理行总行提送《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代理经办行选择通知书》,由各代理行总行通知所属有关分支机构申请代理。
第十条 各申办行在规定的时限内,据实提供《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申请书》、经有权部门批准的上年财务决算资料和前一季度信贷资金收支月报等一式两份,申请代理大中型项目贷款业务的,经其省级分行签署意见,报送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
申请代理特大型项目贷款业务的,须经其总行签署意见,报送开发银行财会局,由财会局分送有关信贷局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有关信贷局按本办法规定的代理条件对各申办行进行审议,并对经评审确定的代理经办行提出《代理资格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开发银行分行服务区内项目的委托事宜,由分行受理申请,并按前款规定进行评审,提出《代理资格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在开发银行设立代表处的地区,由相应代表处受理申办行提出的申请,按本办法进行评审选择,并在《代理资格评审意见》中签署意见,会签有关信贷局。
第十四条 分行、各信贷局、代表处提出的《代理资格评审意见》,经财会局会签后报主管行长批准。
申请代理特大型基建项目的,须报请行务会讨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