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
选择委托贷款业务代理经办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1日 开行财会[1996]142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各分支机构: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选择委托贷款业务代理经办行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会局反映。
附: 国家开发银行选择委托贷款业务代理经办行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代理经办行的选择行为,加强对委托代理业务的管理,确保开发银行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银行基建大中型项目和技改限上项目委托贷款业务代理经办行的选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代理经办行的选择必须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适度竞争、择优委托的原则。
第四条 对同一借款项目的不同种类的贷款业务,原则上应委托一家经办行代理。
第五条 在代理经办行选择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杜绝不正之风发生,树立和维护开发银行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代理条件
第六条 申请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的申办行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其总行已与开发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二)申办行或其上级管辖行具备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的资金实力;
(三)具备与开发银行贷款业务相适应的机构与人员;
(四)是借款人基本帐户的开户行,在项目所在地具备必要的结算手段和通讯条件;
(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
(六)没有违反国家财经、金融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没有不良代理业债。
第七条 对具备以下条件的申办行,开发银行优先委托其代理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