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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6月28日)废止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3月22日 开行综计[1996]47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及分支机构: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综合计划局反映。

附:         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加强与完善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信贷和利率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现行金融政策法规制订。
  第三条 本规定涉及的范围是开发银行各项存款、贷款、证券、同业拆借利率以及对分支机构的调拨资金利率的确定、执行、调整和管理。

第二章 利率管理的分工及职责

  第四条 综合计划局是开发银行利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有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利率政策及规定,组织制订开发银行利率方面的具体方案及规定。
  (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规定和要求,及时提出开发银行利率调整方案。
  (三)负责开发银行利率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利率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系,反映开发银行利率方面的情况、问题和意见。
  (五)结合利率政策,负责提出开发银行有关贷款项目贴息的建议方案。
  (六)积极宣传国家的利率政策,负责解释开发银行的利率政策、规定及管理制度。
  第五条 政法局配合综合计划局制订开发银行利率管理的制度规定,并依此作为制订开发银行借款合同文本有关利率规定的依据,负责提出利率执行中的法律依据,并处理全行因利率执行过程中引起的经济法律纠纷及诉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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