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贷申请表;
2.借款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
3.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国家计委和外经贸部对利用外资方案的批复文件,有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开工报告批复文件及其他有关政府批准文件;
4.贷款条件的有关资料;
5.与外国政府贷款有关的商务合同或采购清单;
6.借款单位、保证人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的有关证明资料;
7.落实项目国内配套条件和配套资金的有关证明文件、材料;
8.项目还款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9.项目的还款保证或(和)有关抵押文件(意向书);
10.省级以上计委出具的协调还款承诺函;
11.日本政府贷款转贷项目,除以上文件、材料外,还需提交国家认可的评估机构的有关评估报告;
12.日本“黑字还流”贷款项目,除以上文件、材料外,还需提交项目概况表;
13.项目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对于金额大、期限长、情况模糊或情况复杂的项目,项目评审中应当深入项目单位或有关地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和查实项目的有关实际情况。
第十条 评审部接手项目后,在项目所需资料基本齐备的条件下,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工作。如发现项目存在问题,应将有关情况、问题及意见反馈转贷部。
第三章 评审内容及规则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部对项目的评估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借款人资格审查;
2.市场需求调查与预测;
3.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项目的建设条件、生产条件的评估审查;
4.基础财务数据和报表的评估审查;
5.财务综合指标的评估审查;
6.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
7.项目的不确定性分析。
第一节 借款人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审查项目转贷申请单位(借款单位、项目法人)的基本情况:
1.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性质、规模、历史及现状、组织机构及管理体制、技术及管理水平等。
2.借款单位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明确借款单位是否具有借款资格。按国家现行规定和我行要求,对于项目贷款一般要求首先确立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和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运营,负责项目的借款和还本付息;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对于不符合规定,仅以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名义申请借款的,应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注册成立项目法人,承担相应的借、还款的权利和义务。借款单位如果是股份制企业,其董事会应就其申请借款行为作出决议或者作出相应的授权决定。
3.企业现有的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财务通则》以及财政部最新规定的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重点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企业的经营规模(企业的注册资金、近三年的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和利润总额),企业的偿债能力(近三年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盈利性(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等;借款单位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