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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修改我行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一、为满足全科目上报统计报表的需要,增设以下统计报表:
  (一)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业务旬(月)统计报表(综统15表);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业务统计季报表(综统16表);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业务统计年报表(综统17表);
  (四)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业务基础统计旬(月)报表(基统10表);
  (五)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业务基础统计季报表(基统11表);
  (六)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业务基础统计年报表(基统12表)。
  二、根据人行要求和我行内部管理的业务需要,原《关于我行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进出银计发105号)中所规定的统计报表仍继续编报,但《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统计项目报表》(进出银综统5表)、《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统计项目报表》(进出银综统6表)从1997年5月份开始停报。
  三、根据我行保险业务发展需要,在外汇保险业务月报表和人民币保险业务月报表中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下增设两个明细项目,分别为:1.短期出口信用(特定式)保险;2.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修改后的统计报表格式附后。
  四、统计报表的报送频度分为:旬报、月报、季报、年报。
  五、对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作如下调整:
  (一)综统表部分。报送时间分别为:旬后5日内、月后6日内、季后20日内、年后3个月内。
  (二)基统表部分。为了保证我行在人行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报送统计报表,我行有关部门按新指标体系报送给计资部的基础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拟分别确定为:旬报为旬后3日内,月报为月后4日内,季报为季后15日内,年报为年后2个月内。
  六、报送方式
  (一)按照人民银行要求,新统计报表的报送方式为远程通讯和书面形式并行,以书面形式报送报表要加盖主要负责人的印鉴。
  (二)各基础统计报表的报送方式统一采用软盘和书面形式并行办法,书面报表要由部门负责同志签字或盖章。
  七、执行时间
  本补充规定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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