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
《关于修改我行业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26日 进出银计发[1996]第372号)
各部、室:
根据人民银行《
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以及《关于1997年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的要求,我行制定了《关于修改我行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统计指标将于今年12月20日至25日模拟报一次(报1996年9月份的统计数据),明年1月份正式实行。为了保证新旧制度顺利衔接,人行要求明年一季度实行新、旧统计报表并行报送的办法,从4月份开始正式改按新指标体系报送报表。明年1月25日之前报送1996年月报结转数时和3月25日之前报送1996年季报结转数时,均按新、旧报表两套指标并行报送。
为保证我行向人行报送结转数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关部门报送计资部结转数的时间拟定为:月报结转数于明年1月20日之前报送;季报结转数于明年3月20日之前报送。涉及月报结转数的基础统计报表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业务基础统计旬(月)报表(进出银基统10表)、1996年末人民币业务会计月计表。涉及季报结转数的基础统计报表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业务基础统计季报表(进出银基统11表)。请各有关部门分别按照业务分工及时编报。
特此通知。
附: 关于修改我行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为了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工作,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提供及时、准确和完整的数据信息,实现中央银行对金融信息采集和加工的“归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对人民币业务(除保险外)实行全科目上报统计数据的制度。保险业务和金融机构的外币业务全科目上报统计数据的时间定于1998年,1997年仍按现行口径编报报表。
现根据人民银行《
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银发[1996]335号)和《关于1997年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银调发[1996]46号)的要求,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对统计制度作如下补充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