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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与赠款管理费用收取暂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
 外国贷款转贷与赠款管理费用收取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17日 进出银转发[1996]第238号)


各部、室,各代表处: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与赠款管理费用收取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与赠款管理费用收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按照国家政策性银行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方针,为保障业务正常运转,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银行对所转贷的下列贷款收取转贷管理费:
  一、外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提供的软贷款;
  二、外国政府提供的软贷款或赠款与外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商业贷款构成的混合贷款;
  三、外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进出口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
  第三条 进出口银行参考商业银行同类业务收费标准而不高于其收费水平,根据转贷金额和贷款性质分档制订转贷管理费年费率如下:
  转贷金额(美元)         政府软贷款 混合贷款  出口信贷
  1000万以上(含1000万)  0.60% 0.55% 0.50%
  1000万以上至5000万     0.50% 0.45% 0.40%
  5000万以上(不含5000万) 0.40% 0.35% 0.30%
  第四条 进出口银行对已提取未偿还贷款余额按上述费率计收转贷管理费,每半年计收一次。具体收取日期与通知办法按转贷协议中的有关约定办法。
  第五条 转贷管理费原则上按贷款币种收取,因特殊原因需收其他非贷款币种的,按转贷协议中的有关约定办法。
  第六条 日本政府项目贷款中第三批日元贷款项目的转贷管理费仍按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第三批日元贷款转贷业务费收取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七条 进出口银行受国家委托管理的外国政府给予我国政府援助性赠款,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赠款管理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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