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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项目评审部门在收到有关项目的文件、资料后,要及时作出评审工作安排;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项目评审部门及时对项目进行分析、审查、预测和评价,归纳综合各个单项分析、研究结论,在规定的评审工作日内,提出项目评审意见;根据本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对贷款条件成熟的项目及时将项目评审报告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方法。评审方法主要包括:核查法、分析法、预测法。
  (一)核查法。核查法是指对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核实,掌握项目的实际情况,以便对项目进行分析、研究和作出评价。可采取实地调查、走访调查、口头询问和座谈讨论等方式。
  (二)分析法。分析法是指对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比较、测算、估价,主要包括对比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综合分析法、定量分析法、定性分析法等方法。
  (三)预测法。预测法是指对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数据进行趋势预测和分析。

第三章 项目评审内容

  第八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内容。项目评审部门开展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工作,应当根据借款单位的具体情况(如资信情况、经济实力、偿债能力)和项目本身的不同情况(如项目规模、经济效益、风险程度)等,分别确定评审的内容和重点,主要从项目的政策性、有效性、合法性、效益性、风险性方面进行评估、审查。通过对项目贷款条件认真调查研究,运用科学的评审方法,对每一个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进行客观、公正、合理的评审。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文件、资料的评审;合同的评审;贷款基本条件的评审;经济效益的评审;风险评审;保证人、抵押(质押)物的评审。
  一、文件、资料评审
  第九条 对于送交项目评审部门评审的出口卖方信贷项目,信贷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商务合同;
  (五)信用证、银行保函、收汇水单、出口信用险保单等;
  (六)出口许可证;
  (七)借款单位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
  (八)借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状况和近三年及本年度近期财务报表;
  (九)担保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状况和近三年及本年度近期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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