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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1996年7月10日 进出银项发[1996]第159号)


各部、室:
  现将《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行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估审查工作规范化、合理化、科学化,提高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水平,为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审议和决策提供依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行承担的各类出口卖方信贷项目(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的评估审查业务。
  第三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估审查工作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审贷分离原则,由项目评审部门独立开展。
  第四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估审查工作应以下列各项为依据:
  (一)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的产业政策、外贸政策、金融政策、财税政策及我行确定的信贷政策等;
  (二)项目申请书、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商务合同、协议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国家有关评估、评价、论证、审查的规定和办法,以及本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和办法。
  第五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的评估审查,由项目评审部门内设的出口信贷项目评审处负责具体承办。出口信贷项目评审处与信贷部门的有关业务处在工作中应互相配合、共同协作,在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项目评审程序

  第六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程序。对借款单位向我行申请的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由信贷部门在收到企业借款申请后提出初审报告,一并将借款单位报送的文件、资料(原件或复印件)送交项目评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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