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计划资金部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外汇头寸和境内外外币帐户的收付,分别核对国内和国外外汇余额,匡算外汇头寸,填写“外汇资金国内调拨单”或“外汇资金国外调拨单”。
第五条 外汇资金调拨须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不许越权。
(一)国内帐户行内不同帐户之间的资金调拨
须由计划资金部填写“外汇存款通知书”,经复核后,由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和财会部总经理审批。“外汇存款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送财会部(营业),凭以签发支取凭条到帐户行办理资金划拨,第二联送财会部(会计),第三联由计划资金部留存,凭以填写台帐。
(二)由国内帐户行调往国内同业
须由计划资金部填写“外汇资金国内调拨单”一式三联,经复核后,由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和财会部总经理审批,第一联送财会部(营业),凭此签发支取凭条到帐户行办理资金划拨,第二联送财会部(会计),第三联由计划资金部留存,凭以填写台帐。如果资金拆借,则首先按《外汇资金同业拆放暂行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三)国内帐户行与国外帐户行之间的资金调拨
1.资金调入时,须由计划资金部填写“付款指示书”,一式四联,经复核后,由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和财会部总经理审批,授权人签发,第一、二联送电讯部门,加押后发出,第三联送财会部(会计),第四联由计划资金部留存,凭以填写台帐。
2.资金调出时,须由计划资金部填写“外汇资金国外调拨审批表(一)”,一式三联,经复核后,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和财会部总经理审定,计划资金部主管副行长和财会部主管副行长审批,第一联送财会部(营业),凭以填写“海外电汇申请书”,授权人签字后,财会部(营业)到帐户行办理汇出手续;第二联送财会部(会计),第三联计划资金部留存,凭以填写台帐。
(四)国外帐户行之间的资金调拨
须由计划资金部填写“外汇资金国外调拨审批表(二)”,一式三联,经复核后,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和财会部总经理审定,计划资金部主管副行长和财会部主管副行长审批,计划资金部凭以缮打“付款指示书”,一式四联,经授权签字后,第一、二联送电讯部门,加押后发出,第三联送财会部(会计),第四联计划资金部留存,凭以填写台帐。
(五)财会部(营业)在对外发出正式调拨指令前须审核“外汇资金国外调拨,审批表”或由计划资金部发出的调拨单和付款指示书上的帐号和授权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