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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资金调拨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资金调拨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修订稿)>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8月5日 实施日期:1999年8月5日)废止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资金调拨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9日 进出银计发[1996]第84号)


各部、室: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资金调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资金调拨暂行办法

  为安全、灵活、有利地调拨外汇头寸,保证本行各项外汇业务的准确收付,避免外汇资金风险及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外汇资金调拨系指外汇资金管理部门在收到本行各有关部门报来的外汇头寸后,参照各种外币帐户的余额,经过分析和运算,按照币种帐户的资金需求量及帐户条件的有关规定,对帐户余额进行拨转和管理的一项金融业务活动。
  第二条 计划资金部为本行外汇资金调拨的归口管理部门和具体操作部门。
  第三条 各部门在办理外汇业务发生外汇资金收付时,须按下列规定向计划资金部报头寸:
  (一)付出资金为头寸领用,收回资金为头寸上交。领用或上交头寸以帐户为单位报送。我行在帐户行付款或被借记(减少资产),该行即为领用头寸行,相反,我行在帐户行收款或被贷记(增加资产),该行即为上交头寸行。
  (二)报送头寸时,须注明币种、金额和起息日。与境外帐户行发生资金收付或划转时,起息日须与上报头寸的实际收付日保持一致。
  (三)上报头寸的起点,每个外币帐户均为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一个帐户当日有多笔收付的,可轧抵为一个余额报送。
  (四)各部门上报头寸时,须使用“上交外汇头寸日报表”。“上交外汇头寸日报表”一式两联,由经理签字,第一联留存计划资金部,第二联由计划资金部签退后由报送部门留存。
  (五)上交头寸的时间,为起息日前两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则往前顺延。
  (六)各部门领用外汇头寸时,须使用“领用头寸日报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须在起息日前7个工作日向计划资金部报送。300万美元以上须在起息日前10个工作日向计划资金部报送。“领用头寸日报表”一式两联,经复核后由部门总经理签字,第一联留存计划资金部,第二联计划资金部签退后由头寸领用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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