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人民币帐户由财会部负责管理。帐户的开立、撤并由财会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意见,会签计划资金部并报主管财会的副行长审批后生效。
第九条 对人民银行与我行帐户行之间的资金调拨、我行不同帐户行之间的资金调拨,财会部和计划资金部可根据需要,提出建议会签对方总经理,报主管财会的行领导审批后,由营业部门执行。
第十条 确因业务需要,发生信贷资金存放同业非帐户行业务时,调出部门必须填制“人民币资金调拨单”,经财会部总经理和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同意,报主管财会和计划资金的行领导双签后,交营业部门划拨资金。
第十一条 在确保放款和归还人民银行再贷款及金融债券本息,并留足备付金的前提下,可根据人民银行有关精神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资金拆借暂行办法》(修订稿)规定,拆出先收后支的临时性间歇资金。拆借资金财会部凭“人民币资金拆借审批表”监督支付。“人民币资金拆借审批表”一式两联,由计划资金部填制,第一联送财会部据以付款,第二联留计划资金部备查,并据以填制《资金拆借台帐》。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进出口银行资金调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计划资金部负责解释。
附表:一、人民币信贷资金领用表
二、人民币资金调拨单
附表:一 人民币信贷资金领用表
填表日: 计资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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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 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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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及合同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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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入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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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入银行 │ │汇入帐号│ │
├───────────┼────────┼────┼────────┤
│起息日 │ │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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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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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经办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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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资部核签 │ │核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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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提前两个工作日将此表送资金处。此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资金处,第二
联资金处签退各部门,第三联送营业部门。
附表:二 人民币资金调拨单
致:计划资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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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行 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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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行 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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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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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息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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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会部意见 │ 计资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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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 总经理 │签收人 总经理 │
│ │ │
│ │ │
│经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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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领导审批意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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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资金调拨单
致:财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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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行 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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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行 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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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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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息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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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资部意见 │ 财会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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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 总经理 │签收人 总经理 │
│ │ │
│ │ │
│经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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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领导审批意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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