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调拨暂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调拨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8日 进出银计发[1996]第82号)


各部、室: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调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调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人民币信贷资金调拨业务的计划性,保证信贷资金安全、高效地收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信贷资金调拨业务接受行资金调度领导小组的指导,信贷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计划资金部为行内资金调拨业务的计划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信贷资金包括:
  1.资本金。
  2.负债,包括发行金融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向人民银行借入的临时性借款、拆入资金、援外基金及其他负债。
  3.资产,包括各项贷款、在人民银行存款、存放同业、同业拆出及其他金融资产。
  第四条 资金调拨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有关部门在办理人民币贷款、存放同业和同业拆出等业务需调拨资金时,必须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五条 在发生贷款资金支付时,项目主管部门需向计划资金部报送“人民币信贷资金领用表”。标明项目名称、合同序号、用款金额、收款单位、汇入银行、汇入帐号、支付方式、起息日等基本要素。
  第六条 “人民币信贷资金领用表”一式三联,由发生贷款资金支付的部门填制,计划资金部根据行项目评审委员会通过的项目评审报告核签后,第一联留存计划资金部,第二联签退用款部门备案,第三联交营业部门据以支付贷款资金。
  第七条 领用资金的正常截止时间,为用款起息日前两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向前逆推。正常截止时间外的突发性支付,需及时通知计划资金部。发生资金领用时,起息日需与实际用款日一致。
  资金领用后,如系特殊原因,暂不对外支付时,资金领用部门应及时撤回“人民币信贷资金领用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