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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失效]

  (C)本协议10.1(D)中述及的授权官员和签字样本的变更;
  (D)贷款项下商务合同的修改、变更或补充。
  8.7 借款人及贷款人均必须保持本协议项下贷款使用及还本付息的准确财务记录,双方应定期进行财务对帐。
  8.8 借款人和贷款人应随时应对方的要求对本贷款协议的执行及管理进行商讨,以通讯联系或必要的会晤来解决本协议项下可能产生的分歧及项目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或形式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或所有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9.2 本贷款协议在法律上独立于相应的商务合同,因此借款人不能因商务合同中出现的问题而影响其对本协议的执行。
  9.3 借款人与最终用款人之间的任何关系,应不影响借款人对本协议的执行。
  9.4 在借款人未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时,本协议中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9.5 本协议及由此产生的权利及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制约,并按其解释。
  9.6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通过协商,争议仍未解决,则可提请仲裁或申请诉讼。仲裁可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诉讼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或任何双方商定的第三国法院进行。
  9.7 可能产生的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执或索赔,应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应以任何方式被视为可解除借款人的义务。
  9.8 本协议附件,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9 除非日后经双方同意另有变更,本协议双方的联络通信地址如下:
      给贷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100005 北京崇内大街75号
           中国进出口银行国际部贷款处
           传真:
           电传:
      给借款人:………………
           ………………
           ………………
           传真:
           电传:
  9.10 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的联络及财务往来单据一律使用英文书写。
  第十条 本协议的生效
  10.1 本协议在下述前提条件下生效:
  (A)贷款人满意地收到借款人的《章程》;
  (B)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营业执照及外汇业务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C)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证明借款人有从事本协议项下贷款事务的能力,并已完成有关的批准与授权手续;
  (D)双方均已收到对方有关授权官员签署和递交的与本贷款协议事务有关的文件、报告、声明等的授权书及授权签字人的样本,并经证实;
  (E)贷款人已收到保证人提供的有效的保证文件。
  10.2 贷款人及借款人的正式授权代表已于本协议首页所写的年份及日期在……正式签署了本贷款协议,协议分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一式二份,同等有效,以昭信守。

    借款人                贷款人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附式:一、商务合同(略)
     二、保证人出具的还款保证书(略)
     三、法律意见书(略)
     四、贷款用款进度安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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