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在贷款执行期内应
1.监督借款人按照项目贷款协议规定的用途与项目单位签订转贷协议,督促借款人根据转贷协议和商务合同支用贷款,转贷给项目单位购买中国的资本货物、技术及支付有关劳务费。
2.要求借款人每半年提交一次项目进度报告,并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80天内提供其年度报告和已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定期向中国进出口银行通报项目进度情况和相应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竣工后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报送项目竣工总结报告。
3.必要时实地检查项目实施进度、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投产后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现问题会同外经贸部及有关方面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4.敦促借款人严格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按时偿还到期本金、利息及费用。
第三十九条 贷款项目因故需增加或减少用款额度,经借款人审查同意,可申请追加或取销部分贷款:
1.若追加后贷款金额未超出政府间框架协议规定,借款人应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追加贷款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国外借款人签订补充贷款协议,并将补充贷款协议报外经贸部、财政部备案。
2.若追加后贷款金额超出政府间框架协议规定,使用贷款的企业和借款人在征得项目所在国政府同意后,可向外经贸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追加贷款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双方政府签订补充框架协议,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补充贷款协议,并将补充贷款协议报外经贸部、财政部备案。
3.贴息协议、担保合同应根据补充贷款协议作出相应修改。
第四十条 项目如不能按原计划执行。需展期和/或推迟还款起点,项目单位应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必须在到期日的一个月以前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的书面申请,中国进出口银行视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展期。协商修订程序同第四十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逾期贷款等不良贷款应加强以下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1.如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在逾期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收回以前或银行债权落实以前,可停止向该项目的借款人及其所在国家的其他贷款对象发放新的贷款。
2.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等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冲销。
第四十二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在贷款总结期,即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全部偿还后,应对贷款项目和贷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考核,做出项目评价分析和贷款总结报告,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1.项目评价分析报告。主要是对项目建设、投产后的生产经营以及还本付息情况进行评价。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主要计划指标与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对项目作出技术和财务评价,考核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经济效益。
2.贷款工作总结。主要总结银行对贷款项目的调研、评估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贷款项目档案的设置和管理应按《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档案管理试行办法》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附件包括:
1.贷款协议标准文本(附件一);
2.保证合同参考格式(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