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贷款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种类、贷款用途、金额、币种、贷款利率、贷款期限、采购限制、还款方式、贷款的使用、违约责任、贷款还款担保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贷款协议签订后,由外经贸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贴息协议,贴息协议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担保人应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的格式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或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但由财政部或中央银行充当借款人的除外。担保书的出具或保证合同的生效,应构成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提用贷款的前提条件之一。
第五章 贷款的支用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开立贷款帐户。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应在贷款协议规定的支款期内,根据有关商务合同和项目贷款协议的规定按下列方式支用贷款:
1.借款人根据贷款协议和商务合同的规定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发出不可撤销的支款通知书;
2.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支款通知书支贷款支付商务合同或贷款协议项下其他合同规定的贷款、技术转让费或服务费。
第六章 贷款的还本付息
第三十条 对于在用款期间分期支用的贷款,应按贷款协议规定的办法和利率计收利息。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协议的要求按期还本付息。拟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应提前30天通知中国进出口银行。经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意后,借款人可按协议规定的还款顺序倒序提前还款。提前还款额应为一次还款额的完整倍数。因提前还款所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优惠贷款协议规定可以实物形式偿还的情况下,应事先获得双方政府批准的对用于还贷的实物的进出口许可证及关税优惠政策,并应落实国内销售企业及其他协作企业,并在商务合同和贷款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期偿付本息、费用或发生其他违约事件,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根据违约金额向借款人加收20%-50%的利息、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或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支用的贷款。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贷款协议签订以后,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人未提取的贷款金额收取承担费,按贷款总额收取管理费。承担费从贷款协议签订后的第31天开始计收,按年率0.5%每半年向贷款人支付一次。管理费应于贷款协议签订后的60天内,按照贷款总额的0.25%一次性计收。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未偿付到期本息及费用时,中国进出口银行口银行将追索担保人的责任,要求担保人无条件履行担保书或保证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代为清偿债务。
第七章 贷款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要认真做好贷款审查期、执行期(指支款期和还款期)和总结期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敦促借款人、担保人严格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对贷款项目的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促进项目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七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在贷款审查期,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做好项目的调查与评估工作,落实贷款条件,为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提供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