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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三条 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经济效益好,能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长远的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使用贷款及实施项目的企业(以下称最终用款人)具备经营管理才能,财务状况、资信良好,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十五条 国外项目配套条件齐备。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所需的当地配套资金、设备、厂房、原材料、市场销售、能源、劳动力供应、交通运输等条件落实。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拟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探讨项目的中外双方企业将项目有关申请资料提交外经贸部,并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十七条 外经贸部根据优惠贷款国别政策审核同意后,向中国进出口银行书面推荐。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有关企业应当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项目所在国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及项目所在国有关进出口贸易、税收、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中国国家技术出口管理部门对以专有技术(含设备)投资的项目中关于出口专有技术的审批意见;
  3.中外双方合作意向书或其他正式契约文件;
  4.最终用款人各方的名称、营业执照副本及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5.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性质有选择地要求借款人提交下列材料:
  1.借款人的法定地址、名称、章程和外汇业务许可证;
  2.借款人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资料;
  3.借款人与中国银行界的业务往来及合作情况的记录,包括代理行关系;
  4.项目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金融等综合情况的介绍;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最终用款人的名称、法定地址、营业执照副本;
  7.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中国进出口银行通过调查,根据上述材料分析该机构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选定借款人,并与之签订贷款协议。
  第二十条 在接到外经贸部的书面推荐通知后,中国进出口银行即根据所提供的材料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委托专业咨询公司或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规定。
  若初步审查认为项目基本符合优惠贷款条件,即着手完成项目评审报告并将评审报告提交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决定。
  审批结果报外经贸部备案,同时将批贷意见通知借款人。
  第二十一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借款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招标或议标的方式确定贷款项目的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通过招标或议标,选定供货商后,由商务合同双方商谈商务合同。
  第二十三条 贷款协议签订是商务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之一。商务合同和转贷协议签订后,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报送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四章 有关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四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依据中国与项目所在国两国政府签订的政府间优惠贷款框架协议起草项目贷款协议,与借款人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项目贷款协议。贷款协议签订后报外经贸部、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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