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优惠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0年2月14日)废止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
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16日 进出银国发[1996]第17号)
各部、室: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业经行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改革援外工作的需要,切实办好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工作(以下简称优惠贷款),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援外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外提供优惠贷款援助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对外优惠贷款是指我国政府对外提供的具有援助性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我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政府指定的优惠贷款承贷行。
第四条 优惠贷款主要用于购买中国的产品、技术或支付专家服务费,以支持有偿还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建设经济效益好、中小规模、回收期较短的生产型项目。
第五条 优惠贷款的年利率最高不超过5%。贷款期限(含宽限期)最长不超过15年。
第一章 贷款基本原则和贷款对象
第六条 优惠贷款的使用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政策原则。贷款项目必须符合我国外交政策和优惠贷款国别政策;能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符合项目所在国产业政策等。
2.安全原则。借款人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并提供可靠的还本付息保证。
3.效益原则。贷款项目经济效益好,具备资源优势,有市场。
4.有偿原则。贷款应当及时、足额还本付息,不得随意减息、免息和豁免本金。
第七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将优惠贷款贷给其认可转贷机构或当地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称为“借款人”)。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八条 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所在国政局稳定、经济状况良好。
第九条 借款人、担保机构资信良好、有偿还能力或代偿能力。
第十条 使用优惠贷款项目的商务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2.合同所需物资、技术或服务从中国采购或引进的部分,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70%。
第十一条 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符合我国外交政策、优惠贷款的国别政策、符合项目所在国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获得项目所在国政府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可享受项目所在国有关税收、外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如免除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减免企业产品销售税、增值税等流通领域税收;免税汇出全部借款本息、费用及中方实施企业的经营利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