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工作规则》的通知
(供销棉字〔1997〕86号)
各产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现将《
棉花收购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棉花收购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棉花收购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切实保护棉农利益,保证棉花收购质量,提高供销合作社棉花工作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棉花收购站和棉花加工厂受县(市)级棉麻公司的领导,在取得棉花收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棉花收购工作。收购许可证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棉麻公司统一制作和发放,报省供销合作社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称总社)棉麻局备案,每年新棉上市前核发一次。
第三条 棉花收购单位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棉花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棉花标准,适时完成收购任务,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开展科技兴棉,促进棉花生产发展。
第四条 棉花收购单位要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政策和职业道德教育,学习专业知识,掌握基本技能,提高队伍素质。
第五条 要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的方针,向广大棉农公布服务承诺,并认真落实。要开展创优质服务的“文明收棉站”活动,接受群众监督。“文明收棉站”活动要有规划、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棉花收购岗位责任制,实行科学管理。
第二章 网点、人员
第七条 县(市)供销合作社、棉麻公司要本着符合商品流向和棉花生产区域布局、方便群众交售的原则,确定和调整棉花收购网点。严格控制网点数量,对二年以上(含二年)实际棉花收购数量少于5000担的收购单位,应予关闭或合并。县(市)棉麻公司对全县棉花收购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