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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营销管理暂行规定

  (四)营业费用的管理:
  1.个人代理营销业务的营业费用纳入总公司下达的综合费用率的考核范围。
  2.个人代理营销业务的直接费用直接计入,间接费用按保费收入的比重分摊。
  3.由于个人代理营销业务前期费用比较大,总公司在下达分公司的综合费用率考核指标之外,视分公司业务的发展情况将追加部分费用予以支持。
  二、会计核算
  (一)根据中保寿险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基本规定,公司的个人代理营销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的办法。
  1.按照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为准确、完整地反映个人代理营销业务的佣金支付情况,在会计科目的负债类科目中专设了“应付佣金”科目,在损益类科目中专设了“佣金支出”科目,使用中要与“应付手续费”和“手续费支出”科目严格区分。
  2.个人代理营销业务的各项收入与支票要单独核算。个人代理营销业务涉及的其他相关的会计科目,在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一级科目下相应设立“个人代理营销业务”二级科目。
  3.个人代理营销业务的准备金按照公司的精算部门精算的结果,分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4.“应付佣金”科目核算个人代理营销业务应付而尚未支付给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支出。本科目应设“直接佣金”和“附加佣金”两个二级科目,按佣金应支付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5.“佣金支出”科目核算个人代理营销业务按规定支付给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本科目应设“直接佣金”和“附加佣金”两个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直接佣金”核算公司直接支付给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按业务代理人员进行明细核算。按月编制直接佣金支出明细表。
  (2)“附加佣金”按“津贴、福利、奖励、培训”四个项目设立四个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津贴”核算公司发放给个人代理营销业务的管理人员(无薪人员)的津贴。按发放津贴的管理人员进行明细核算。按月编制津贴发放明细表。
  --“福利”核算公司为个人代理营销业务代理人员办理养老金保险、医疗保险等开支。按业务代理人员进行明细核算。按月编制业务代理人员福利情况表,每年对业务代理人员公布一次。
  --“奖励”核算公司为个人代理营销业务代理人员发放的奖金开支。
  --“培训”核算公司个人代理营销业务代理人员进行各种职业训练和业务培训等的开支。
  6.个人代理营销业务应单独编制会计报表。个人代理营销业务应于每季度、年度单独编制个人代理营销业务损益计算表(寿险会计报表02表附表)。反映该业务在当年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以及公司个人代理营销业务的经营业绩。
  (二)会计分析:按照中保寿险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公司应认真做好个人代理营销业务的会计分析工作。
  1.根据个人代理营销业务的收支计划和实际的发生情况及经营收益、市场的发展状况等资料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公司个人代理营销业务的经营状况。
  2.进行个人代理营销业务的利源分析工作。在“三差”计算表中,个人代理营销业务作为单独的一个项目,进行“三差”计算,分析“三差”结构,以便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本办法由总公司计财部负责解释。

附件:四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代理合同书(样本)

  甲方: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分公司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人寿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
  甲、乙双方就代理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 甲方授权范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   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代理甲方从事销售保险单、收取保险费及售后服务工作。
  (二)乙方代理销售的险种:

  (三)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及险种进行调整。
  第二条 本合同一经订立生效,乙方有3个月的见习期,见习期间,甲乙双方均可提出终止本合同,见习期结束后,甲方未提出延长见习期或者终止本合同的,乙方自动转为正式代理期。
  第三条 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
  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第四条 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双方约定的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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