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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营销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代理合同终止后,个人代理人应将掌握的各种单证、收据、交费记录及保户基本情况等业务资料交回本公司。
  第二十六条 个人代理人终止代理合同后遗留的保单(孤儿保单)由本公司另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未经本公司许可,个人代理人不得将自己的业务转让他人,也不得接受他人的业务转让。
  第二十八条 各分公司应按规定定期将个人代理人业务发展情况报总公司。

第四章 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

  第二十九条 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按《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营销业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个人代理人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以本公司名义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 个人代理人超出本公司授权范围以外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的保险活动,除经本公司追认的以外本公司一律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个人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分公司应在本规定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对个人代理人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修改权为总公司。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6年9月1日起实行。

附件:一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
            考核、晋升、待遇暂行办法

  一、个人代理人的考核办法
  (一)见习代理员的考核标准
  见习期3个月。新单件数每月  件且新单保费每月   元,或3个月累计新单件数  件且新单保费   元。
  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转为代理员,考核不合格的延长见习期3个月,且不享受新人津贴。
  提前完成3个月新单件数和新单保费指标的,可提前转为代理员。
  连续2个月新单件数为零或者连续3个月未达到月考核标准的终止代理合同。
  延长见习期满仍未达到考核标准的终止代理合同。
  (二)代理员的考核标准
  新单件数每月  件或新单保费每月   元。
  连续3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不到  件且新单保费达不到   元的降为见习代理员重新考核不享受新人津贴。
  (三)高级代理员的考核标准
  新单件数每月  件,或新单保费每月   元。
  连续3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不到  件且新单保费达不到   元的降为代理员。
  (四)见习代理主任的考核标准
  见习期6个月。本人新单件数每月  件或新单保费每月   元,所辖人员达到  人(不含本人,下同),不考核本人业务指标,每月所辖人员完在业务指标人数达80%,每月所辖人员完成新单或新单保费指标达100%,推荐新人每季度不少于  人,所辖人员、业务管理均符合公司有关规定。
  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或所辖人员达到  人,其中代理员达到  人,见习期满前3个月,所辖人员完成业务指标人数每月达到85%,完成新单或新单保费指标达到100%者,转为代理主任。不能转为代理主任的延长见习期6个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降级:
  1.本人连续3个月累计新单件数不满  件且新单保费未达   元的;
  2.所辖人员少于  人的;
  3.所辖人员月完成业务指标人数连续3个月未达标的;
  4.所辖人员月新单和新单保费指标连续3个月未达标的;
  5.组织管理能力较差不适应见习代理主任工作的;
  6.延长期满,仍不能转正的。
  (五)代理主任的考核标准
  本人新单件数每月  件或新单保费每月   元,所辖人员达到  人,不考核本人业务指标,每月所辖人员完成业务指标人数达到80%,每月所辖人员完成新单或新单保费指标达到100%,推荐新人每季度不少于  人,所辖人员、业务管理均符合公司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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