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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营销管理暂行规定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保人寿
 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营销管理暂行
 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1996年8月28日 保寿发[199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广州、南京、济南、杭州市分公司:
  1996年6月上海寿险营销工作会议后,总公司对个人代理营销的业务、财务及人员管理方面的有关办法、单证等进行了修改,制定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营销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附件,附件包括《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考核、晋升、待遇暂行办法》、《对〈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考核、晋升待遇暂行办法〉的说明》、《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营销业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代理合同书》(样本)、《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登记表》、《个人代理人工作证》(样本)《个人代理人的组织结构》。同时还制定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实务》(试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核保办法》(试行),开发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营销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软件。现将《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营销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附件印发给你们,《实务》、《核保办法》正在印刷,软件正在测试,待印刷或测试后寄去,不再另行发文通知。各分公司陆续收到上述规定、办法及计算机软件后,应根据总公司的规定予以统一起来,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出具体的细则和办法。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总公司,以便总公司对有关办法进行完善、改进,使我公司的个人代理营销业务更好地开展起来。
  特此通知。

附: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营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寿保险业务的发展,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代理人是指受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下称本公司)委托,向本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佣金),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为本公司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的个人。
  第三条 个人代理人从事代理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与本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个人代理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为本公司代理人寿保险业务。
  (二)个人代理人应以诚信为原则,将客户应该知道的本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扩其含义如实告知客户,将本公司应该知道的客户的情况如实报告本公司。个人代理人应保守本公司和客户的秘密。
  (三)个人代理人应维护本公司利益和信誉,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投保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不得以给回扣、好处等手段争取客户。
  (四)个人代理人劳动报酬的来源是代理保险业务的手续费(佣金),不得向投保人索取额外报酬。
  (五)与本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团体业务。
  (六)与本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个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代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
  (七)与本公司签订合同的个人代理人不得兼职从事其他工作。
  (八)个人代理人在展业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衣着整齐,文明礼貌。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四条 个人代理人的招募工作可通过由本公司公开招募考核录用(初期)或由个人代理人推荐、本公司考核录用两种形式进行。
  第五条 个人代理人的条件
  (一)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参加保险代理人员资格考核,并领取《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委托其为代理人:
  1.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满5年的;
  2.有经济违法行为的;
  3.有到期未偿还债务的。
  第六条 具备条件者,向本公司申请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须填写《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寿险代理人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
  (一)身份证;
  (二)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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