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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二、检查验收内容
  本办法检查验收内容包括前期准备、具体实施、总结验收等3部分,具体内容如下(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一)前期准备(100分)
  1.于1995年3月底前,按总公司要求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2.公司一把手担任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组长,对清产核资工作给予高度重视;
  3.按总公司要求组建清产核资办公室;
  4.清产核资机构包括财会、审计、计划、资金运用、行政和业务等各个部门;
  5.抽调专人从事清产核资工作;
  6.召开本公司系统内清产核资工作动员会,进行广泛宣传动员,效果显著。
  7.举办培训班,培训清产核资工作业务骨干;
  8.制定切实可行的清产核资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工作层层落实,进展顺利。
  (二)具体实施(300分)
  1.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查、登记,做到不重不漏,帐帐、帐卡、帐实相符;
  2.按有关规定认真进行了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3.对盘盈、盘亏、毁损和待报废的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明确资产价值重估的范围,采取物价指数法进行重估,做到准确、真实;
  5.认真、准确核实国有资产总量;
  6.认真、准确核定资本金;
  7.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上报申报表;
  8.申报表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9.按时报送报表、软盘和有关文字说明,(以邮件寄出日邮戳为准);
  10.上报材料(报表、软盘、说明)齐全、有效;
  11.报表正确,数字真实、准确,文字说明简明扼要。
  (三)总结验收(100分)
  1.及时进行阶段总结;
  2.领导重视检查验收工作,制定行之有效的检查验收办法,确保检查验收工作质量、
  3.对清产核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认真的分析,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和调整结构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建立健全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和内容管理制度;
  4.检查验收中,各分公司对故意隐瞒不报的、随意夸大或低估国有资产的敷衍塞责、走过场的等所属分支机构一律要重新清查登记,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清产核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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