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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保发[1995]175号 1995年10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
  现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办法认真组织自查,自查时间定为10月下旬至11月10日。11月10日以后,总公司将组织互查和重点抽查工作。此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公司财会部联系。

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办法

  今年,我公司在系统内全面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这对于摸清我系统资产(资金)状况,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着积极的作用。目前,我系统的清产核资工作已近尾声,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十分重要,总公司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互查。为使这项工作能够完满结束,特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验收办法
  (一)本办法检查验收的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沈阳市人寿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公司”)。
  (二)检查验收工作由总公司财会部负责组织,于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统一进行。各分公司要按总公司统一要求对本公司系统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和总结,并上级总公司财会部审定。在分公司自查的基础上,总公司将组织检查验收。
  (三)各分公司自查及总公司组织的检查验收均按本办法和《清产核资检查验收表》(附后)进行。检查验收采取扣分制,满分500分,凡每项内容没有达到要求的,按评分标准扣分,单项分数扣完为止,不得负分。
  (四)各分公司领导要十分重视检查验收工作,制定检查验收的具体办法,深入基层单位进行严格检查、验收、总结工作,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五)各分公司要对本公司系统所属各分支机构(包括“三产)等,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严格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中,各分公司对故意隐瞒不报的、随意夸大或低估国有资产的和敷衍塞责、走过场的各分支机构一律要重新进行清查登记,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总公司对经审查不合格的分公司,将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追究分公司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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