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的困难企业,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帮助困难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30号)规定,在银行设立工资预留户;要根据保证职工最低工资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原则,按照薪、税、贷、货、利的顺序,将用于支付工资部分的销货回笼款、回收拖欠工程款转入该户,预留出3个月工资的资金,用于职工最低工资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银行要依据企业的委托提供服务,并予以监督。对一些生产经营十分困难、确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国有企业,经当地政府解困工作主管机构核定,实行地方财政贴息、企业主管部门调剂一部分资金、银行提供一部分工资性贷款的“三家抬”办法解决职工的基本生活费。财政贴息期限应与银行贷款期限一致。银行工资性贷款列入特定贷款科目,所需规模,原则上先在现有贷款规模中调剂安排,调剂确有困难的,可申请追加贷款规模。
四、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问题
要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扩大覆盖范围,加强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拨付工作。要切实发挥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要按时足额地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金,确保其基本生活所需。同时加强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对没有参加养老保障社会统筹的企业,要加快改革步伐,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在未纳入之前,企业应切实保证其离退休金的发放,确有困难的也应发给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
已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组织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困难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的发放,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五、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再就业工程”与解困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积极促进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重新就业。要鼓励困难企业积极依靠自身力量开展生产自救,组织下岗职工到联营企业或乡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转岗、转业。要加快发展第三产业,通过组织社区服务队、开办职工消费合作社等形式,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岗位和解决生活困难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有利于跨行业、跨企业调剂下岗职工的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选用下岗的困难职工。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领导,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及新闻单位的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帮助和引导困难企业和职工转变观念,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增强自我解困意识,不断提高企业和职工素质,通过自身努力解决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