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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1996年10月23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解决好当前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稳定职工队伍,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当前一些企业发不出工资、部分职工生活困难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有的地区、行业问题相当突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搞活企业,发展生产,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并立足于企业和职工自身的努力。鉴于当前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的实际状况,必须迅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解决这些问题。为此,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层层落实解困工作责任制,切实保障职工基本生活
  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解困工作的领导,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这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层层落实解困工作责任制,满腔热忱地帮助困难企业和职工解决生产、生活问题。中央确定,由劳动部牵头,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人事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办国办信访局等部门和全国总工会,建立解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政策问题,指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解困工作。各地区的解困工作,由当地党委、政府负责,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加强对解困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并督促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要按照企业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应建立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制。要针对不同情况,提出解困工作目标,把解困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中央直属企业的解困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地区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困难企业的领导要具体担负解困工作的责任。今后哪个地区、部门和企业因不及时解决职工生活困难而引发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要追究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企业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设立帮困资金,对特困职工实施生活救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帮困资金,以解决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确无其他收入来源的特困职工的生活困难。地方帮困资金由个人所得税等地方财力和社会各方面帮助解决,要确保帮困资金落实到位;中央直属企业帮困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解困工作主管机构要建立健全帮困资金使用制度,明确帮困资金使用的范围、对象及申请、审批程序。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督审计,确保帮困资金合理使用。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实施“送温暖工程”,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解困工作。各地区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交纳房租、水电费、交通费和购物、子女上学交纳学费等方面给予特困职工优待。
  三、进一步落实现有解困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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