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是否滥设分支机构。目前以各种名称、各种形式成立的事务所分支机构,在两会联合前,未经省级财政、审计部门批准,由事务所擅自设立的;在两会联合后,未经省级注协办理的,均予以取缔。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但达不到独立事务所规定条件的,1997年年底前应达到独立所的条件,达不到的,应变更法人登记,否则,予以撤销。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至少应有2名职龄内的注册会计师,达不到的,1997年年底前应予撤销。总所对分支机构仅仅收取管理费,在接受业务、出具报告、专业指导等方面,总所与分支机构均无约束关系的,撤销分支机构。由上级主管或其他部门强制性并入的分支机构,应尊重事务所的意见,决定是否解除相互间所属关系,已解除关系的分支机构,具备独立所条件的予以独立,不具备独立所条件的予以撤销。同一事务所在同城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予以撤销;同一事务所在同城设立不同挂靠单位的分支机构,应改变挂靠关系,成为由总所负连带责任的分支机构。
5、事务所挂靠单位是否符合规定。凡挂靠企业(包括全国性公司、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事务所,应在1997年年底前改变挂靠单位,或者脱钩改制。企业参股的事务所,1997年年底前应将企业投入的份额清理核实后如数退还。逾期未改的,予以撤销。
6、合伙事务所是否达到法定要求和审批管理的规定。1997年年底前达不到法定要求和审批管理规定的,予以撤销。
7、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事务所是否符合规定条件。1997年年底前达不到必备条件的,暂停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1998年年底前,与挂靠单位脱钩,1997年年底前,按中办发〔1993〕17号文件,包括人事、财务、业务、名称四个方面全面脱钩的规定,提交方案。到期未脱钩的,取消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8、事务所领导班子是否符合要求。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在清理时,各事务所应如实报告有关领导成员情况,对非专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应进行调整。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是否由注册会计师担任,将在清理整顿后期作为事务所划分等级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依据独立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等规定对事务所1996年、1997年执业质量进行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事务所是否建立了完整的审计报告和工作底稿的逐级复核制度,承接业务是否按法定要求签订业务约定书,办理业务是否按要求编制了审计计划,是否缺少重要的审计程序,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否缺少重要的审计证据支持,出具的审计报告从格式到内容是否符合准则的规定,是否按规定编制工作底稿,是否建立了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出具过虚假报告,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要求,从事验资业务是否符合执业规范的要求等。对于违规行为,凡在清理整顿期间主动整改的,以教育为主。凡违反
《注册会计师法》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按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追究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