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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清理整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清理整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通知
 (会协字〔1997〕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促使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发展,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深入进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维护国家、企业、公众利益和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要求,结合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从现在起至1998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对象和目的
  (一)清理整顿的对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二)清理整顿的目的: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通过清理,促使注册会计师合格、事务所达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准则、规则的要求,通过整顿,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行为进行治理,对合法、合规、执业质量高、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好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彰,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在21世纪腾飞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和重点
  (一)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注册会计师队伍进行清理整顿。
  重点包括六个方面:
  1、清理兼职人员。凡党政机关、公检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现职人员,一律不得兼任注册会计师,也不得兼任事务所的领导干部。凡已兼任的,1997年年底前辞去一职。没有辞去单位现职的注册会计师,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2、清理跨所执业注册会计师。1997年年底前仍在两个以上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3、清理挂名注册会计师。1997年未在事务所执业的,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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