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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
 (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会计报表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实施必要的审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会计报表,是指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相关附表。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负责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会计报表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审计目的与范围

  第六条 会计报表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以下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一)会计报表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二)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三)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
  第八条 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及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确定。
  第九条 审计的范围一般应限于约定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内的有关事项,但凡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有关和影响注册会计师做出专业判断的所有方面,均属于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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