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
 (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使得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
  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指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即审计证据应当与审计目标相关联,并能如实地反映客观事实。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专业判断,确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第六条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当审计证据的相关与可靠程度较高时,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较少;反之,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较多。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判断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应当考虑下列主要因素:
  (一)审计风险;
  (二)具体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度;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业务助理人员的审计经验;
  (四)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错误或舞弊;
  (五)审计证据的类型与获取途径。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一般应采用抽样方法获取审计证据。无论是进行符合性测试还是进行实质性测试,都应考虑样本的代表性。
  第九条 通过符合性测试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主要事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