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
 (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验。
  本公告所称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验资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公告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意见。
  验资报告的合法性是指验资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本公告的规定。
  第五条 对于尚未建立会计帐目的被审验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在审验以前,提请其建立必要的会计帐目。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明确告知被审验单位予以纠正。被审验单位坚持不改的,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出具验资报告。
  (一)被审验单位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
  (二)被审验单位对应当进行审验的项目不提供合作,甚至阻挠审验的;
  (三)被审验单位坚持要求注册会计师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
  第七条 执行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可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