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

  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对重要事项的说明。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标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一般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确认和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第四章 审计意见的类型与审计报告的编制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出具下列审计意见之一的审计报告:
  (一)无保留意见;(二)保留意见;(三)否定意见;(四)拒绝表示意见。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同时符合下述情况时,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二)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三)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四)注册会计师已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审计过程中未受阻碍和限制;(五)不存在应调整而被审计单位未予调整的重要事项。
  注册会计编制无保留意见报告时,应以“我们认为”作为意见段的开头,并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等专业术语。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但还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个别重要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重要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二)因审计范围受到得要的局部限制,无法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取得应有的审计证据;(三)个别重要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保留意见报告时,应于意见段之前另设说明段,以说明所持保留意见的理由,并在意见段中使用“除存在上述问题以外”、“除上述问题造成的影响以外”或“除上述情况待定以外”等专业术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