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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审计抽样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审计抽样
 (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运用审计抽样方法,提高审计效率,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抽样,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从审计对象总体中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推断总体特征。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设计与选择样本、评价抽样结果时,应当运用专业判断。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详细审计,或从审计对象总体中选择有特殊重要性的全部项目进行审计时,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 样本的设计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设计样本时,应当考虑以下基本因素: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对象总体及抽样单位;
  (三)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
  (四)可信赖程度;
  (五)可容忍误差;
  (六)预期总体误差;
  (七)分层;
  (八)其他因素。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审计目标,考虑其所要获取审计证据的特征及构成误差的条件,确定所采用的审计抽样方法,并据此设计样本。
  第七条 审计对象总体是注册会计师为形成审计结论,拟采用抽样方法审计的有关会计或其他资料的全部项目。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审计对象总体时,应保证其相关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抽样单位是构成审计对象总体的单位项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及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抽样单位。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不同的要求,运用适当的方法,从审计对象总体中选择若干抽样单位,以组成适量、有效的样本。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设计样本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着重考虑因抽样引起的抽样风险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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