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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章 地震应急
  第五章 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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