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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调整食糖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调整
 食糖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7]33号 1997年9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调整食糖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调整食糖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的意见
          (国家计委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五日)

  受1995年以“加工贸易”为名变相走私进口食糖的冲击,国内食糖市场出现了供过于求,糖价下跌,糖厂亏损增加,大量拖欠农民糖料款的现象。国家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缓解糖厂困难、启动食糖市场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当前食糖产销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影响我国食糖生产的正常发展。为进一步深化食糖体制改革,规范食糖市场经营秩序,加强食糖进出口管理,促进我国食糖生产发展,保持市场稳定,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护农民利益,促进食糖生产稳定发展
  (一)扶持糖料种植,把广西、云南、新疆以及广东湛江地区的糖料开发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专项,予以重点扶持,继续进行糖料基地县的建设,适当加大投资力度。增加对糖料生产的科技投入,积极推广良种,提高糖料单位面积产量和含糖率。
  (二)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国有商业银行要根据糖料收购进度,积极落实收购资金,确保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因食糖产销具有“季产年销”的特点,对制糖工业企业临时储存食糖所需要的短期贷款,以及国有糖酒公司收购食糖所需贷款,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给予积极支持。工商企业必须专款专用,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三)糖料收购价格、食糖出厂价格仍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糖料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根据各地糖料生产成本、比较效益以及制糖企业的承受能力,制定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食糖出厂价格由国家计委根据食糖的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制定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具体由省级物价部门在规定的幅度内制定。食糖产区调出价格由国家计委根据市场情况适当调控。销售价格(含进口食糖)由省级物价部门管理制定。
  二、调整食糖工业布局,降低加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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